奇正(商都)老板沙龙第十三期(一)
始自美国的金融风暴自2008年席卷全球以来,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世界经济格局面临洗牌。此次金融风暴已严重冲击全球经济,对中国企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号称“中国工厂”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在风暴来临的前夜刮起了企业倒闭大风,致使数千家企业倒闭,很多加工厂一夜之间蒸发;内地大多数企业经营难度加剧,管理层信心不足。
企业应当从创新着手,创新是企业活力的源泉,提高企业创新力是关键的关键;要想提高企业的创新力,就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况且,企业的创新力要想产生经济效益也需要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来保障。可以说,贯彻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企业创新力是抵御金融风暴的利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体系是否完备、企业是否拥有强大的创新力这都将对企业是否能够平稳度过金融风险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企业是否能够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企业层面上,知识产权战略仍然在我们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成为企业进行开拓市场、树立垄断地位的关键,成为企业盈利的主要途径。
案例——正泰诉施耐德案
小专利扭转大乾坤
【案情摘要】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获得"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正泰集团认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5款产品C65a、C65N、C65H、C65L、EA9AN均侵犯了正泰集团一项专利号为ZL97248479.5的实用新型专利。这项名为“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的专利由正泰集团于1997年11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于1999年获得专利授权。正泰以该专利生产的NB1系列产品一经推出即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果,施耐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正泰的利益,侵犯了其专利权,遂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施耐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正泰集团损失3.348亿元。施耐德公司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高院二审多次调解,2009年4月15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施耐德公司补偿正泰集团1.575亿元。2009年4月24日,施耐德公司主动全部履行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创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高补偿额,充分揭示了自主创新的重要性和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价值,可谓"小专利扭转大乾坤"。
这桩案例告诉我们,在企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既要规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也要学会对自主的知识产权加强“自保”。否则,就可能涉及天价的赔偿。
同时,本案还有一个背景:从1994年起,施奈德就试图收购正泰集团,在遭到拒绝后,施奈德在国内外提起了近二十起针对正泰集团的侵权诉讼,但多数没有结果。正泰集团的高层曾在多个公开场合表示:“施耐德的起诉并非因为正泰真的侵权,而是跨国公司以知识产权为武器,打压正泰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消灭中国电气行业的龙头企业。”由此可见,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对外的竞争手段,用于排挤对手,占据自己的市场份额。
从本案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对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性,企业一方面要防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招致天价的赔偿,另一方面也要积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其实也是保护自己的竞争优势,使自己的企业在市场中可以立于不败之地。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涉外化
随着我国加入WTO,参与到国际贸易中来,更多的跨国公司在中国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外国公司还会在国外提起对中国产品的知识产权诉讼。
中国参加的有《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公约协定
案例:宝马诉世纪宝马案
有效遏制"傍名牌""搭便车"
【案情摘要】原告宝马股份系全球知名的汽车生产商。该公司的"BMW及图"、"BMW"商标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在第12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商品上使用。被告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家多润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服饰产品上使用了"MBWL及图"、" MBWL"标识,以及含有"宝马"文字的企业名称。被告傅献琴作为世纪宝马公司的职员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世纪宝马公司收取加盟保证金、货款。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3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世纪宝马公司和傅献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驰名商标和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的法律保护,其裁判有效遏制了"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法院还明确,在明知他人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该文字组合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有意误导公众,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战略的建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知识产权的形成阶段。
企业应着重进行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以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网:首先,知识产权工作必须是为了实现企业的技术路线和经营目标而进行的有规划、有策略的行动,必须考虑布局效果。对大企业而言,这种知识产权战略是必须的,而对中小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工作也必须有目的、有规划。目的不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即使积累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也很难真正形成竞争优势;而即便是几项专利的申请、几件商标的注册,如果事先认真分析了技术保护的需要或者市场拓展的需要,充分考量了布局效果,这样的知识产权工作必会形成高质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其次,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必须对现有他人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分析。有时仅需不侵犯现有他人权利即可,而有时为了特定需求,又要对他人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进行围堵、回避等,这些目的必须在对他人现有知识产权进行了充分分析之后才能实现。其三,进行知识产权布局之前必须对市场需求进行透彻分析,形成能够满足我国市场特定需求的知识产权,以增强其交换价值。知识产权的形成是一系列知识产权工作的根本,要求企业改被动、零散的知识产权积累模式为主动、系统的知识产权建设模式,因此就要求企业更新观念,从资本、获利、有目的等角度去更新知识产权观念。
第二阶段: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知识产权保护阶段,企业必须重视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对于已经形成的自主研发成果,必须通过最有效的方式将其知识产权化。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建立技术成果可专利化评估模式,解决一项技术成果是作为专利保护还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以及商标申请评估模式、企业商标注册组合策略的问题。其次,必须认识到知识产权纠纷已经不再是道德问题,而成为国际企业竞争的常规手段,因此企业必须注重搜集竞争企业同类产品的知识产权信息,以防控侵犯和被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求企业改变那种申请到专利即将其束之高阁、不闻不问的做法,而要主动地行使权利,防止侵权与被侵权,这是一种行为创新。
第三阶段 知识产权的管理
上述工作,均应纳入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管理,应由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矩阵式管理结构、明确的人事和财务奖惩体系以及完整的知识产权工作流程组成。知识产权管理应当确定企业中承担知识产权最高决策机构和日常工作部门的组织地位、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以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成为专门事项并有企业高层领导和专门人员负责,同时应详细规定重点岗位的知识产权职责,使制度能够切实执行,并且还应辅以切实可行的人事和财务奖惩制度,从而真正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企业日常管理中去。对于大型和中型的企业,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是必不可缺的;而对于小企业来说,紧凑而实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如任何高科技企业都会涉及到的保密制度,以及研发为导向的企业会涉及到的研发过程的专利流程,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
第四阶段:知识产权的经营
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必须通过经营才能使企业实现竞争优势,形成对特定领域的独占,带来超额垄断利润。最基本的方式,就是专利授权以获得权利金。当今国外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其权利金收入已成为企业利润的重要来源,有些企业甚至取消了研发和生产,而把收取权利金作为全部经营事项。
4 、积极进行商标权利的运用
由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周期较长,现阶段企业在梳理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和确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上,积极进行企业商标注册申请。我国商标保护制度采用的是注册保护的制度,只有注册的商标商标所有人才享有商标权。因此,积极的进行商标注册是企业保护商标权利的基础。
对于快到期的商标要及时续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商标最多有一年的续展期,在此期间企业都可以续展其商标权利,如果过了这一年期,该商标就予以注销。因此,商标的续展也是保护商标权利的重要工作。如果不及时续展,该商标权利就可能消灭。
5、积极进行防御性专利保护
善于利用失效专利,失效专利并不意味着是没有价值的技术。有许多失效专利虽然由于过了保护期或因故提前终止,但是其技术含量依然存在,也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而且利用失效的专利不需要支付专利使用费,可以为企业节省许多开支。
6、积极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应该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第二,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商业秘密协议,用合同的方式来约束员工利用企业商业秘密为自己牟利。第三,与企业交往中的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企业的各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商业交往中,交往的主体不可避免的会接触到,所以,要求交往主体保密是十分必要的。
7、进行知识产权营销
企业可以在金融危机中利用知识产权进行盈利。首先,企业可以在上述措施的基础上,把一些知识产权可以进行转让(即出售),其次,可以把一些知识产权进行许可。这些措施都可以把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变现。第三,企业还可以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
8、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维权
对于市场中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积极进行维权,这样即能避免企业利益受,也可以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
奇正(商都)老板沙龙第十三期(二)
总部企业(研发中心)优惠政策:
1、凡进驻我区企业总部集中办公区(注册地为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14层)的企业,年纳税额度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形成区级财力的40%—60%给予财政扶持,具体扶持比例为:营业税:25% 增值税:6.25% 企业所得税: 10%
2、凡进驻我区企业总部集中办公区的总部型企业,年纳税额度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区级财力500万),三年内无偿提供5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
3、对重点企业、知名品牌、纳税大户等总部型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
4、入驻我区企业总部集中办公区的总部企业,在子女入学、购置住房等方面,享受本区居民同等待遇。
5、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民营企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政策
申请入户人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须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①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②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③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申请人在京开办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申请在城八区以外的区(县)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鼓励国内外企业总部到平谷区发展,推动平谷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壮大区域内经济总量,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1、经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国内外上市公司。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其他企业:
(1)采取总分机构形式管理,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非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其中在平谷区外的不少于2个,并且在平谷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采取母子公司形式管理,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得少于1亿元人民币,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
投资性公司是指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投资公司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二、享受政策的总部企业的认定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享受扶持政策:
1、自2009年1月1日起新迁入平谷区。
2、在平谷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企业。
三、享受政策的总部企业的认定程序
1、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向平谷区发展总部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公司章程;
(3)企业资信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依法审计的近3年的财务报表;
(4)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和隶属关系证明)。
上述材料中,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2、平谷区发展总部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认定企业名单上报平谷区发展总部企业领导小组审定。
3、经平谷区发展总部企业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由区政府向经认定的企业授予总部企业证书。
4、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经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国企业地区总部可不再重复上述认定程序,由区政府直接授予总部企业证书。
四、享受政策的总部企业认定的变更与撤销
1、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经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平谷区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平谷区发展总部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区发展总部企业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由平谷区政府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3、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查实后,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由平谷区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总部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规定的财政补助和奖励后在平谷区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且10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若企业违反承诺,则迁出之前实际享受的由平谷区提供的用于企业一次性资金补助及财政扶持奖励资金需由企业全部退回。
五、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平谷区政府设立总部企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注册资本资金补助;扶持企业发展资金补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总部企业上市扶持资金补助;扶持总部企业在平谷区建设商务楼;企业租用办公用房资金补助;落实市级相关政策所需资金;对中介机构或个人的奖励资金;促进总部企业健康发展,开展总部企业认定的有关工作经费等。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1、按企业注册资本给予总部企业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至1亿元人民币的,补助1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的,补助2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补助4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500万元。补助分二年按60%、40%比例发放。
对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总部企业,按相应标准给予差额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扶持总部企业发展。自认定之日起,第一个财政年度按其对平谷区级财力贡献100%予以扶持,第二、第三个财政年度按其对平谷区级财力贡献的80%予以扶持。自第四年个度起,以上一年度对平谷区级财力贡献为基数,完成基数以内部分,按其对区级财力贡献的50%予以扶持,超基数部分,按其对区级财力贡献的80%予以扶持。
3、对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级财力贡献名列全市前50名的总部企业,对其一位主要负责人以区政府名义给予税后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在一个年度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财力贡献名列全区前10名的总部企业,对其一位主要负责人以区政府名义给予税后50万元人民币奖励。奖励政策在一个年度内不重复享受。
4、对在国内、境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在平谷区的总部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
5、对从区外入驻自建办公楼的总部企业,新开发办公楼竣工时,按商务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补助。
6、对总部企业在平谷区内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助。第一年补助年度租金的50%,第二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三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最高补助使用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申请租房补助的总部企业,租用期应不少于3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7、跨国企业地区总部可同时享受本规定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9〕15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资字〔2009〕351号)中的扶持政策。
8、对中介组织或个人进行奖励。对从区外引进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中介组织或个人,自认定之日起,按照企业前三个财政年度对平谷区级财力贡献的5%予以奖励。对其他为平谷区经济和财政做出重大贡献的中介组织或个人,参照上述奖励政策执行。对重大项目或资金引入的中介组织或个人的奖励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按相关程序执行。
(二)企业年度对平谷区级财力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进京户口、子女入学等相关优惠政策。
六、其他
(一)本规定所称平谷区级财力贡献是指企业年度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形成平谷区级财政收入部分;企业所得税市级财力贡献是指企业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全市地方财政收入部分。
(二)平谷区发展总部企业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制定、资格认定、扶持政策的兑现等工作(附小组成员名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平谷区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和协调工作。
(三)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发展总部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